一、反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承擔什麼責任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有不正當競爭行爲的,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等。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爲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爲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妨害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拒絕、阻礙調查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不正當競爭者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作出了規定,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三種類型,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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