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不正當競爭部門有哪些職權根據我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監督檢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的部門,有檢查、詢問、查詢複製、查封扣押和處罰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爲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複製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經營者的銀行帳戶。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採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不正當競爭有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1、民事責任。
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爲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
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要透過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查處來實現。
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適用於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失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對經營者承擔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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