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招標中存在哪些陷阱

(一)主體
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註冊資本,不能提供營業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僅只有個人名片。
(二)變更條款
1.變更合同主體條款
設陷者稱因各種原因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受害方往往輕易答應而上當,導致貨款無法收回。
2.變更合同運輸條款
在運輸條款的裝運期上隱藏陷阱,買方故意製造“雙到期”,賣方很可能收不到匯。
3.變更支付條款
信用證支付改爲託收或匯付,但託收方式下的賣方面對的風險大,很有可能在發運貨物後收不回貨款。國際貿易合同的最佳支付方式是信用證,對於主動要求更改支付條款的應當謹慎。
(三)不籤書面合同
設陷者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爲由,並振振有詞提出,外貿公司可不必擔心沒有書面合同,只要雙方認同即可。
(四)利用條款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許多設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條款不完善製造不完善條款進行設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