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出口退稅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出口退稅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出口退稅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在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時,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

出口退稅的行政複議是指爲了防止和糾正稅務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進行的行政司法活動。

它是指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訴,請求複議機關糾正,複議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爲進行審議,並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原行政行爲或者責令該稅務機關補正、限期履行和重新作出行政行爲的裁決的一項行政司法活動。

二、出口退稅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以及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爲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的審批行爲

(三)發票管理行爲,包括髮售、收繳、代開票等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爲: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爲:

1、頒發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爲

(八)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爲

(九)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爲

(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納稅人認爲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綜上所述,稅務機關採取出口退稅行爲如果侵犯到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主要針對稅務行爲中確實侵犯到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出主張,經稅務機關認定後予以處理,如果行政複議結論不服的,還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