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國際貿易糾紛案件的管轄權進行審查

如何對國際貿易糾紛案件的管轄權進行審查
以一宗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爲例,買方是美國公司,賣方是我國公司,假設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雙方爭議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那麼無論是我國法院還是外國法院對該糾紛均無權受理。如果雙方約定了由我國法院管轄,那麼我國法院對該糾紛即具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約定了由美國法院管轄,而買方美國公司已經在美國提起訴訟,只要合同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排除我國法院對雙方爭議的管轄權,我國法院仍然有權受理該案件。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應如何確定管轄權,仍以上述案件爲例,如果買賣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即使買方美國公司在我國沒有設立辦事機構,只要其在我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買賣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在我國,買賣雙方均可在我國提起訴訟。
特別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因素,但一方當事人向我國法院起訴,被告一方對我國法院管轄在答辯期內未提出異議,並作出實體答辯的,我國法院即對該案享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