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管理制度

文物是一個國家的歷史文化遺產,有的文物甚至價值墨守成規城。因此,許多國家都立法加以保護,以防止文物的流失。

文物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凡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對暫時進出境文物,如經國家批准的對外文化交流、出口展覽、合作研究等項目或其他需由甸駐外機構人員、出訪人員攜帶、託運或郵寄的暫時出境文物,在出境前,由當地文物出境鑑定站根據批准檔案和文物清單、照片,查驗無誤後簽發出境證明;復帶文物進境時,須根據清單、照片進行復驗,海關憑出境證明按暫時出境貨物予以驗放。對出口文物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必須在報關前,和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鑑定,海關憑該部門蓋的火漆標誌或文物出口證明放行。國家對需要辦理鑑定的出境文物的品種作出了規定,在一些地方還成立了文物鑑定站負責此項工具境外人員託運、攜帶文物出境的,還應在報關時交驗用外匯購買的文物銷售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