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檢驗制度

藥品檢驗是國家爲了防止假藥、劣藥非法流入國內而制定的對進口藥品(包括藥材)實行檢驗的制度。我國對進口藥品實行註冊制度,即進口藥品,須取得衛生部核發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或《一次性進口藥口批件》,經營進口藥品的外貿企業,須具有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到達口岸後,有關單位應及時向口岸藥檢所報檢,海關憑藥檢所在進口貨和報關單上加蓋的已接受報檢的印章放行。

藥品檢驗制度

對進口血液製品,國家規定從嚴掌握和限制,確屬臨牀醫療需要進口的,進口單位慶事先報經衛生部批准。進口時,由口岸藥檢所審查批准檔案,按規定程序實施檢驗後放行。

對進出口精神藥物、麻醉藥物,按照國務院發佈的《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和《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精神藥物由外經貿部指定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外貿規定辦理,麻醉藥品由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及地方分公司或由衛生部、外經貿部指定的單位辦理。進出口時,應報衛生部審查批准,發給《精神藥品進(出)口准許證》、《麻醉藥品進出口准許可證》,海關憑準許可證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