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承辦海商海事案件需要注意什麼?

作爲一名律師,需要具備高度的專業素養還要熟練操作案件的各個事項。承辦海商海事案件的律師更是如此,因爲海商海事案件因爲其自身的特殊性,導致了承辦海商海事案件的律師還需要具備其他的素質。以下就是律師承辦海商海事案件需要注意的事項。

律師承辦海商海事案件需要注意什麼?

一、律師承辦海商海事案件注意事項

第一節 訴前準備

第十七條 承辦律師應當仔細審閱委託人提供的案件證據材料,並分析本案如下問題:

(一)案件的管轄權;

(二)案件的適用法律;

(三)訴訟時效;

(四)案件的基本事實和爭議事項;

(五)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相關案例;

(六)當事人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七)可行的訴訟請求或答辯要點;

(八)需要收集的證據材料;

(九)是否起訴或反訴。

第十八條 承辦律師審查案件的管轄權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一)案件是否屬於海事法院受理範圍;

(二)有無協議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三)有無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四)是否屬於專屬管轄或特殊地域管轄;

(五)有無仲裁條款、併入條款及其效力。

第十九條 承辦律師審查案件的法律適用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一)案件是合同糾紛還是侵權糾紛;

(二)有無法律適用條款以及是否違反中國《海商法》的強制性法律規定;

(三)和案件有事實聯繫的國家或地區。

第二十條 承辦律師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應注意中國《海商法》規定的不同時效期間和特殊中斷事由。

第二十一條 承辦律師應當圍繞第十七條所列問題向委託人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見。在論述法律意見時應緊密結合法律法規分析利弊,做到有理有據、全面客觀,並建議需要採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承辦律師經審查認爲法院管轄不當時,應告知國內委託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5日內,國外委託人在接到應訴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第二十三條 承辦律師應向委託人說明在法律意見中的法律分析、判斷和意見僅供其參考。承辦律師不應就處理案件的前景或結果作任何形式和性質的承諾或保證。

第二十四條 承辦律師應建議索賠案件的委託人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並和委託人討論是否要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五條 承辦律師應根據案件需要協助委託人依法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 承辦律師應當注意,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承辦律師調查取證應當取得證據的原物、原件,或者經過公證與原物、原件覈對無誤的複製品,並明確其來源。

第二十八條 承辦律師向證人調查取證應取得證人的書面證言。證人證言應載明證人的身份、與本案當事人的關係、所要證明的事實。證人應在證言的結尾特別載明其已知曉僞證的法律責任並保證證言中的陳述屬實。

證人證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由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確認。如證人爲外籍,還應當爲其辦理證明身份及簽名真實性的相關公證手續。

有關單位書寫的證言材料,應由單位加蓋單位印章。

第二十九條 承辦律師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製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載明調查人、被調查人、被調查人與本案當事人的關係、調查時間、調查地點、調查內容、記錄人等基本情況。調查筆錄製作完畢後,應交由被調查人閱讀或向其宣讀,並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確認。

被調查人應在簽署調查筆錄的同時,特別載明筆錄中的內容與其本人陳述一致。

第三十條 委託人和承辦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律師應建議委託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調查取證。

第三十一條 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承辦律師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承辦律師應及時建議委託人向人民法院或公證機關申請海事證據保全。

第三十三條 需要勘驗、鑑定物證或者現場的,承辦律師應當及時建議委託人聘請有資質的專業的檢驗人員、專家輔助人、鑑定機關,或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勘驗、鑑定。

第三十四條 因客觀原因無法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取得有關證據的,承辦律師應代表委託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舉證的書面申請。

第三十五條 承辦律師對調查、收集的證據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證據的來源;

(二)證據的內容和形式;

(三)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和本案的關聯性;

(四)證據是否能相互印證;

(五)證據的合法性和客觀性。

第三節 起訴和應訴

第三十六條 原告的代理律師應以事實爲依據、法律爲準繩,代理原告撰寫起訴狀並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代爲起草的起訴狀內容應經委託人確認。一套完整的起訴材料應包括起訴狀正本一份、與被告數量相同的若干份副本,表明雙方身份的材料(包括身份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等)。

律師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應同時提交支援訴訟的基本證據。

第三十七條 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書後,律師應通知當事人及時交納訴訟費。

第三十八條 律師辦理涉外海商海事案件的,應注意《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的送達程序。

第三十九條 接到被告委託後,律師應到法院查閱並複製案件材料,重點審查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

(二)原告起訴的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起訴時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第四十條 被告律師經初步審查,認爲案件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應及時告知被告可以在法院指定的答辯期間內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一旦提出管轄權異議,就不應再進行答辯。

第四十一條 被告律師應認真分析案情、調取證據,做好答辯準備。被告律師可代被告寫答辯狀,針對原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陳述答辯的事實,提出明確的答辯主張並闡明相應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如有必要,還應隨書面答辯狀提交支援答辯理由的相關證據。

答辯狀應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如需延期,應提交書面延期答辯申請。

第四節 一審庭審

第四十二條 調查、收集的證據應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律師在質證前向法院提交證據的,一般可提交複印件,但質證時應當出示原件供法庭覈對。

法院收取證據原件時,律師應要求法院或承辦法官或書記員出具收據。

第四十三條 律師應告知當事人,所有將要提交法院的證據必須經律師審查決定。

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由律師整理歸類,並編制證據目錄。證據目錄應寫明證據形式、證據來源、證據頁數以及所要證明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 律師應通知自己一方聯繫的擬出庭作證的證人攜帶身份證明和其他必要的檔案、材料準時到庭。律師應告知證人出庭作證應注意的事項,並可以和證人演練庭審作證、質證的情況。

第四十五條 律師應全面認真地研究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並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針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提出有理有據的質證意見:

(一)是否已經過了舉證期限;

(二)是否有原件、原物覈對;

(三)在境外形成的證據是否依法辦理了相應的證明手續;

(四)證據是否真實可信;

(五)和本案是否有關聯;

(六)證據的來源是否有合法性;

(七)是否和本案其他證據相互矛盾或不一致;

(八)證據的證明力;

(九)證據的充分性。

第四十六條 需要調查、收集反駁證據的,律師應向法院提出提交反駁證據的書面申請。

第四十七條 開庭前,律師應徵求當事人意見,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是否提出迴避申請及有無相應證據。

第四十八條 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後應按時出庭,如有正當理由因故不能出庭的,應及時與法院聯繫,申請延期開庭。

第四十九條 律師應根據有關案件材料,準備法庭陳述和證人發問提綱。

第五十條 律師出庭參加訴訟或仲裁,必須按規定出示律師執業證書,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與執業證一致的律師事務所指派函。

第五十一條 法庭在覈對當事人身份時,律師有權對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異議。

第五十二條 法庭調查開始後,原告律師應陳述起訴事實,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被告律師應陳述反駁事實和意見,提起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

第五十三條 律師認爲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遺漏或錯誤時,應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

第五十四條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認真記錄,做好向其他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準備,完善庭前準備的各項調查提綱。

第五十五條 律師應充分重視對海事鑑定人和鑑定結論的質證。律師可以但不限於從以下方面審查:

(一)鑑定人的資格;

(二)鑑定人與雙方當事人的關係;

(三)鑑定的依據和材料;

(四)鑑定的設備和方法;

(五)鑑定結論是否具有科學性和明確性;

(六)鑑定的程序。

律師應對該鑑定結論發表看法,認爲鑑定結論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第五十六條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律師發現案件某些事實未查清的,可以申請恢復法庭調查。

第五十七條 在庭審過程中,發現審判程序違法,律師應當指出,並要求立即糾正,以維護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訴訟權利。

第五十八條 休庭後,律師應認真閱讀法庭筆錄,如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申請補正。

第五十九條 休庭後,律師應按法庭要求及時提交代理詞。

第五節 二審庭審

第六十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二審當事人委託的手續與一審相同。

第六十一條 律師應及時研究一審案卷,對以下幾方面作重點審查:

(一)一審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完整,有無前後矛盾;

(二)一審證據是否充分、確鑿,有無未經質證的證據作爲判決裁定的依據;有無不該採信的證據採信了,該採信的卻沒有采信;證據相互之間有無矛盾;

(三)一審認定的事實與判決、裁定的結果是否具備必然的邏輯聯繫;

(四)一審適用法律是否得當,適用的法律條文與案件性質、主要事實是否一致,有無適用已經廢止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司法解釋;

(五)一審程序有無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違法情況。

律師應圍繞上述審查內容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一審敗訴或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援的,還應給予是否及時提出上訴的建議。

第六十二條 律師可以根據二審當事人的請求,代其書寫上訴狀或上訴答辯狀。

律師應告知委託人在遞交上訴狀的次日起7 日內,按照法院的繳費通知交納訴訟費用。

第六十三條 律師應根據一審情況,及時做好證據補救工作,儘量收集並提交支援本方主張的新證據。

第六節 律師參與和解、調解工作

第六十四條 律師可以向當事人提出和解的建議和方案,並說明理由。

第六十五條 律師在向當事人提出和解的建議和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證據、主張的強弱;

(二)案件勝敗的前景判斷;

(三)訴訟成本;

(四)案件對委託人利益的其他影響。

第六十六條 律師應當在代理權限內參與調解、和解。未經特別和明確的授權,不能對委託人實體權利進行處分。

專業的海商海事律師需要透過不斷學習海商海事的相關知識,做到熟練掌握案件的辦理,才能更好的爲當事人爭取權益。對於私人而言,只有熟練才能成就專業,纔是一個真正的成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