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資注意的事項

合作投資注意的事項

合作投資是一開始就尋找多人對此產品或項目有共同的認同度的人在同一地區一起做市場嘗試。如果需要進行合作投資的話,自然要協商究竟對哪些項目進行合作投資,同時也要就合作投資的相關細節問題協商約定清楚,這樣才能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損害到自身利益。當然,實踐中,簽訂合作投資協議也是必不可少的,關鍵時刻這樣的一份協議可以幫助自己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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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投資型受賄

早在1984年,黨中央、國務院就下發《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的檔案,明確規定,“決不允許運用手中的權力,違反黨和國家的規定去經營商業,興辦企業,謀取私利,與民相爭。”該檔案要求“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爲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因此,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合作開發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合作投資,都是不允許的。然而由於該檔案屬於國家機構人事管理規範,不具有刑事法律上的意義,對於打擊合作投資型受賄有天然的缺陷。加之,合作投資型受賄具有手段隱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犯罪金額較大的特點,爲懲治腐敗,嚴厲打擊賄賂犯罪,《意見》對新型權錢交易受賄行爲的性質予以了明確,對賄賂行爲的此罪與彼罪、罪與非罪做了進一步界定,較好的解決了當前辦理受賄犯罪案件中緊迫而突出的適用法律依據問題,維護了國家公務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綜上所述,合作投資型受賄的類型目前主要是包括以上三種的。有些工作人員可能會直接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讓其他人員幫助自己進行投資,但實際的獲利者卻是屬於自己的,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爲公司大開方便之門,然後每年按時的從公司收取相應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