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案件法律適用

涉外婚姻案件法律適用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爲外國國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問題主要涉及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問題。涉外婚姻關係的處理通常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衝突問題。現在,涉外婚姻在我國越來越常見,涉外婚姻的增多是我國對外開放程度加大的一種體現,但涉外婚姻也產生很多的問題,造成離婚也是比較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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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轄與法律適用



  (一)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爲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二)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


    根據《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具體而言,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