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外資哪個部門批准?

一、併購外資哪個部門批准?

併購外資哪個部門批准?

併購外資需要商務部批准,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準備相關的申請檔案,上報省級商務部門,或透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轉報商務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應在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檔案之日起30日內,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需要商務部批准的項目分爲以下幾類:

1.對於般併購項目,應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執行,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和允許類項目以及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限制類項目應報商務部批准。

2.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檔案轉報商務部審批。

3.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十條,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一起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4.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併購境內公司應報送商務部批准。

5.其他依法應由商務部審批的併購項目。

二、外資併購程序

1、外國投資者併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書;

2、投資者證件:

(1)以境外公司投資的提交公司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註冊證書、境外公司的股東、董事構成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資的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

3、外方投資者資信證明(複印件);

4、新公司投資申請表或合同(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會成員委派書(原件);

7、新公司董事會名單及簽名備案(不設董事會的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備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會成員身份證(複印件);

9、股權併購協議書(原件)(外方投資者簽名、中方企業法人簽名並蓋公司章);

10、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增資協議;

11、被併購境內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轉讓股權決議;

12、被併購境內企業營業執照及其各方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13、被併購企業驗資報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複印件);

14、涉及中方是國有股權轉讓的,必須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檔案(原件);中方是集體企業需提交其主管部門同意函(原件);

15、新公司名稱工商登記覈准(複印件);

16、被併購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17、公司場所證件(租賃合同、房產證複印件);

所以透過上述內容的瞭解,可以知道併購外資是需要透過商務部門審批的,否則的話就無法併購外資,且需要按相關的併購流程來申請,有對應的申請就需要準備對應的材料,如果材料有缺失的情況,那麼申請是無法正常進行的,因此如果外資需要併購一定要準備好相關的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