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獨資企業法股東是如何規定的

外商獨資企業法股東是如何規定的

我們都知道不管是大型公司還是中小型公司,股東都是必不可少的,而對於一些外來投資者,股東的位置更是極其重要,今天小編主要是來給大家介紹一下關於外商獨資企業的股東問題,瞭解一下外商獨資企業法股東是如何規定的,也是爲大家普及一下關於企業股東的資料,瞭解一下我們國家關於外商獨資企業股東的法律規定。

一、外商獨資企業是否需要股東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透過公司章程規定。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外商獨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利機構仍然爲股東會,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因此其權力機構應爲股東。《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屬於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公司在章程中規定最高權力機構爲董事會違反了該規定。

二、外商獨資企業股東的規定

對於2006年1月1日前已經設立的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機關不做強制性要求,仍可以保留董事會爲最高權力機構。但是,只要前述公司有任何事項變更,需要一併變更章程的,則公司登記、審批機關會要求公司對組織機構進行調整,調整爲股東會爲最高權力機構。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爲最高權力機構。因此,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應當是股東會而不是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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