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間接產品補償。引進方不是用引進的技術和設備直接生產的產品償還供方的價款,而是用雙方同意的其他商品償還。
3、貨幣收入補償。引進的技術和設備投產後所獲得貨幣收入,用來抵償這些技術設備的價款,這種償還方式適合於兩種情況:一種是引進的技術和設備所生產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的競爭力,銷售渠道暢通,市場預測看好,則可採用貨幣收入償付。另一種是引入的技術和設備不能直接生產有形產品,但經濟效益明顯,如電訊技術設備、發電站等項目。
4、混合補償,引進技術和設備的價款,可以一部分以直接產品償付,一部分用間接產品償付,另一部分以貨幣收入償付,也可以用勞務償付。只要同時包含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形式則稱爲混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