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14歲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14歲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14歲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14週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足14週歲,或者傷情不夠重傷或死亡,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二、故意傷害的概念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爲,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通常表現爲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爲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爲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故意傷害的刑事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爲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對於相關的人員要進行處罰的話,必須要達到法定的責任年齡,而刑事這方面並不是指未成年人指的是16週歲,已經達到14週歲的人員如果要從事一些特殊類型的犯罪的話也會承擔,但是會傷害導致人員輕傷的話,並不在這個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