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定持刀入戶搶劫的性質?

一、怎麼判定持刀入戶搶劫的性質?

怎麼判定持刀入戶搶劫的性質?

依據行爲人實施的行爲後造成的後果以及行爲本身的性質進行判定,根據《刑法》第263條規定,涉嫌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持刀搶劫”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犯罪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劫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氦酣份叫莓既逢習撫盧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持刀搶劫怎樣損失犯罪?

1.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

2.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目的。

3.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也稱作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但是,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爲了搶劫財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權利,所以把它歸入侵犯財產罪中。

4.在客觀方面,行爲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爲,是否搶劫到財物,是確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態的根據,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如果是行爲人僅僅實施搶劫行爲,並未在實施行爲時持有利器的,此時就應當對行爲人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是行爲人搶劫的財產的數額巨大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從重處罰,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搶劫的財產的多少並不是衡量犯罪與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