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搶劫行爲是如何認定的

多次搶劫行爲是如何認定的

搶劫罪在我國本身就屬於重罪,而其中,要是行爲人還有多次搶劫行爲的話,那麼此時對其的處罰就會更重了,最高可以判處行爲人死刑。由於關係重大,因此在定罪處罰之前,需要先做出嚴格的認定才行,那到底這個多次搶劫行爲是如何認定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分析解答。

一、多次搶劫行爲是如何認定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爲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爲均已構成犯罪爲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爲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爲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爲一次犯罪。

二、搶劫數額的計算方式有哪些

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爲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爲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爲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搶劫存摺、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3、持槍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爲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爲。槍支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4、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2000年11月22日

行爲人爲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爲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爲人實施搶劫後,爲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法律中規定多次搶劫行爲至少應該達到3次以上,否則的話就不能認定爲多次搶劫。當然,一旦認定的話,那麼就會對行爲人處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要是不行涉嫌構成此罪,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刑辯律師提供幫助,看是否能夠爭取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