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有哪些

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有哪些

無論是敲詐勒索還是搶劫,行爲人的最終目的都是爲了獲取對方的財物,並且在具體實施這兩種行爲的時候,還會伴隨着一定的暴力行爲,因而實踐中很少有人能夠準確的區分開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今天,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告訴大家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有哪些

本罪與搶劫罪有許多相同之處,二者侵害的客體都是複雜客體,其客體的內容也相同;二罪客觀方面都可以用威脅的方法實施;二罪的客觀方面都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客觀方面。具體表現在:

(1)行爲的方法不同。本罪行爲的方法僅限於威脅和要挾,而後者的行爲方法既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威脅,還可以是其他強制手段。

(2)威脅的內容不同。本罪的威脅可以是暴力威脅,也可以是以揭發隱私相威脅,還可以是以毀壞財物相威脅,而後者的威脅只能是以暴力相威脅。

(3)威脅內容可能實現的時間、地點不同。本罪威脅的內容既可以揚言當場付諸實施,也可以是揚言在將來某個時間予以實施;而搶劫罪的威脅內容則是當場、當時實現。

(4)威脅的方式不同。本罪的威脅可以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也可以透過第三者或者其他方式間接發出;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

(5)從威脅索取的財物看,本罪索取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搶劫罪索取的財物只能是動產。

(6)非法取得利益的時間不同。本罪非法取得利益的時間,既可以是當場,但更多的是在若干時日以後(一般是罪犯指定或同意的時間)。

(7)對數額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成立要求數額較大,而後者則沒有這一要求。

二、敲詐勒索罪該如何認定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有的學者認爲,敲詐勒索罪的對象是複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爲公私財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爲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從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知道,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存在與7個方面,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其中雖然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都有暴力行爲,但敲詐勒索的暴力程度顯然是不及搶劫的暴力程度,因此往往在搶劫犯罪中會給受害人的人身造成比較嚴重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