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的處理是怎樣的?

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的處理是怎樣的?

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的處理方法是: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另外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數罪併罰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普通數罪的並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於這種數罪的並罰,是數罪併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併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由於我們已經對數罪併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因而對於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併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

(二)發現漏罪的並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三)再犯新罪的並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於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數罪併罰處理情況,可以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