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對故意傷害重傷判緩?

一、是否可以對故意傷害重傷判緩?

是否可以對故意傷害重傷判緩?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重傷二級的,會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是不會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的罪數規定是什麼?

對於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區分,應當按照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予以解決。所要注意的是,當傷害行爲屬於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時,不得認定爲數罪,而應認定爲其他重罪。例如,行爲人爲了搶劫他人財物而傷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財物,均應認定爲搶劫罪,而不得認定爲故意傷害罪,也不得認定爲數罪。

行爲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認定爲連續犯以一罪論處,還是認定爲同種數罪,在認定爲同種數罪的情況下是否並罰,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行爲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否屬於連續犯,取決於連續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爲人連續實施的行爲侵犯同一法益。如果僅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爲侵犯同種法益,那麼,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屬於同種法益,連續傷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連續犯。如果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爲侵犯同一法益,那麼,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屬於同一法益。

緩刑的適用,在我們國家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規定的條件來進行的,比如說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就是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傷害罪並且達到重傷,不能夠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