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搶劫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搶奪他人的私有物品,本身就是一種犯罪的行爲。而且在搶奪的過程當中,還有可能釀成其他的嚴重違法犯罪後果。比如說搶奪的時候,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這都是有可能發生的,所以搶劫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搶劫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搶劫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衆“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準搶劫罪:攜帶凶器搶奪的,按搶劫罪論處。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此點上本罪與搶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爲。搶奪行爲必須公然進行,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搶奪行爲,而是指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說在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情況下實施搶奪行爲。搶奪行爲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實施搶奪行爲的,被害人可以當場發覺但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這是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別。即使行爲人奪取財物的行爲使被害人跌倒摔傷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搶劫罪;對傷害與死亡結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視情況從一重論處或者與搶奪罪實行並罰。但是,如果行爲人攜帶凶器搶奪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奪取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如果搶奪財物的數額不大,就不以犯罪論處;如果故意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則不成立搶奪罪,而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於搶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爲了自己享有而搶奪,爲了幫別人而搶奪,不管犯罪的動機如何,只要行爲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奪罪的主觀要件。

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共財物的話,會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說在搶劫的過程當中致人死亡或者說在公共場合打砸搶的這種比較嚴重的,會有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