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對於強姦罪應該如何認定

一、司法機關對於強姦罪應該如何認定?

司法機關對於強姦罪應該如何認定

1、嫌疑人侵犯了婦女的性自由。

2、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3、嫌疑人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子。

4、嫌疑人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二、強姦案件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1、在偵查階段,受委託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有要求公安機關對被起訴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3、辯護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指控的犯罪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庭許可,也可以擁有上述的權利。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查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6、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最遲在開庭3日以前向辯護人送達通知書

7、發表意見權。

8、在法庭審理中,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

9、辯護人有權向法庭出示物證,當庭宣讀可以作爲證據的文書。

10、法庭審理中經審判長許可,辯護人可與公訴人,被害人等相互辯論。

11、代理申訴權。

12、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提出上訴。

13、拒絕辯護權。

其實對強姦罪進行認定的過程當中,很多時候雙方各執一詞的還是在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彼此的態度上,被告人之所以不認罪,是因爲,認爲當時對方是自願和自己發生性關係的,而是否屬於自願發生性關係,這就需要透過相關的證據來證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