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屬於自訴還是公訴案件

一、故意傷害罪的屬於自訴還是公訴案件?

故意傷害罪的屬於自訴還是公訴案件

故意傷害罪一般是公訴案件。

達到輕傷級以上的對方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百罪,因爲故意傷害罪不屬於親告罪,原則上受害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訴問,一般情況下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但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受到輕傷害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

1、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公訴和自訴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中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雖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間是有嚴格區別的,主要是:

(一)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爲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

(三)審查程序不同。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雖然有權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提出控告,但絕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

2、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作爲自訴人如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決不服的,有權在法定上訴期內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無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只能自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訴。

(五)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於證人地位。

(六)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

綜上,關於故意傷害罪是自訴還是公訴案件的這個問題,是必須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的,假如說傷情鑑定的結論是重傷,即便是受害人出具了刑事諒解書,也是一定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