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定罪證據的要求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罪的定罪證據的要求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的定罪證據的要求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的定罪證據的要求是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這是量的方面的要求。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這是質的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是關於全案證據的綜合判斷標準。

二、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不僅是故意傷害罪,判定當事人有罪的定罪證據的要求都是如此的,只要公訴方現在提供的這些證據,還存在着其他的可能性,而且這種可能性沒有被排除,這就很難認定當前的犯罪嫌疑人確實是故意傷害罪的主要實施者。證據幾乎是定罪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