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搶劫罪的解釋及判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搶劫罪的解釋及判刑標準是什麼?

搶劫,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件時有發生,犯罪分子通常是透過暴力和恐嚇方式來實行的搶奪,其行爲極其惡劣,嚴重影響着社會治安,也是一直以來都被司法部門列爲重點的打擊對象,爲了有效的控制這種犯罪行爲,國家關於搶劫罪的解釋及判刑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和認識一下吧。


什麼是搶劫罪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爲。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只要行爲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爲,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透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搶劫罪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爲。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爲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判斷犯罪行爲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爲目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爲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爲標準。

搶劫罪的判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以上內容比較詳細的闡述了關於搶劫罪的解釋及判刑標準,相信大家已經有了相應的認識。從上面可以看出,國家對搶劫罪的判刑是相當嚴厲的,當我們在遇到這類事件時,不要慌,要冷靜應對,如果對方確實很兇狠,也不要捨命不捨財,保命纔是最重要的,事後報警也還來得及。當然,如果遇到困難時,也不要以身試險,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