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有什麼區別

一、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有什麼區別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有什麼區別

(一)在犯罪構成上,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爲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爲。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爲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二)在主觀上,表現爲行爲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爲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異。在綁架案中,行爲人一般都採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擄離住所置於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爲行爲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

(四)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係上,前者表現爲行爲人和被害人之間一般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爲人的目的就是透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透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後者較多的表現爲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害關係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此外兩者在責任主體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異。

二、認定綁架罪應注意什麼

1、劃清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綁架婦女、兒童的界限。這兩種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區別: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爲目的,後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爲目的。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後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2、劃清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爲爲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爲。“一定行爲爲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

這種行爲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的綁架行爲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後者以逼索債務爲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爲討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後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爲,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3、正確認定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性質。對於偷盜嬰兒的案件,應當按偷盜嬰幼兒的目的不同,分別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爲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當以綁架罪定罪,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鏀。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則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並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一般行爲人年滿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話,那就是可以構成綁架罪。這點上面,與非法拘禁罪的主體要求是一樣的。所以一般未滿16週歲的話,對綁架行爲是不負責的。但要是因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律中規定應該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故意殺人處理,這個時候對行爲人年齡上的要求就有可能降低到14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