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綁架罪要符合條件有哪些?

一、持刀綁架罪要符合條件有哪些?

持刀綁架罪要符合條件有哪些?

條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爲行爲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爲。“暴力”,是指行爲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矇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

3、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關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對本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爲,由於這種犯罪的“危害性特別大,凡是年滿14歲並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這裏的“財物”應從廣義上理解,不侷限於錢財,也包括其他財產。

二、綁架罪的罪數形態怎麼確定?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爲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

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併罰來處理,行爲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爲的連帶行爲,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爲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爲,刑法理論上稱之爲想象競合犯,即行爲人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爲"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關於這一點理論界分歧很大。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

3、綁架殺害人質後又劫取財物。犯罪行爲人殺人又劫財是出於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爲,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並處。

持刀綁架仍舊是構成綁架罪,因爲持刀只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時的一種方法或者是手段,並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其進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持刀綁架他人後又主動將被綁架人釋放的,並且沒有索取任何的財物等的,此時仍舊構成綁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