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徵是什麼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徵是什麼

說到刑事犯罪的特徵,當然是指具體罪名的犯罪特徵。很明顯,不同的罪名在犯罪特徵上面肯定是不同的。而今天主要介紹的就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特徵的內容,同時還會帶來其界定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相關知識。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徵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是指違反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一定數量的毒品,破壞國家對毒品實際管制的行爲。其犯罪特徵如下:

1、非法持有毒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犯罪對象是毒品,包括祖傳的毒品和其他行爲人所持有,又無法查明真是來源和去向的毒品。

2、犯罪客觀特徵,行爲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數量的毒品行爲。且行爲人僅非法持有毒品即爲犯罪既遂。但要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1)持有行爲的違法性。(2)行爲人實際持有毒品。(3)持有的毒品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

3、犯罪主觀特徵,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構成本罪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此罪。

4、犯罪主體特徵是一般主體,既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持有毒品並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非法持有毒品數量達到一定數量才構成犯罪,如果數量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所謂“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是指除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達到了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數量標準。對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未達到上述標準的,不以犯罪論處。

(2)本罪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及窩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爲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的行爲都是以非法持有爲前提的。在司法實踐中,有證據能夠證實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種罪,即以該罪論處,而不應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認,又無證據認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種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還須注意的是,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數量標準,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只能按違法處理。然而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只要有行爲即構成犯罪,無需毒品數量達到較大。

(3)本罪與盜竊、搶奪、搶劫罪的界限

行爲人在實施盜竊、搶奪、搶劫他人財物時附帶獲取毒品的,如果在來不及清理贓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明知獲取的贓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實施盜竊、搶奪、搶劫行爲得手後又非法持有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總之,根據其法律特徵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大家是否都已經清楚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特徵以及界定的內容呢?這只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的一小部分內容,如果你還想了解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標準、量刑處罰等方面的內容,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