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件可以監外執行嗎?

販毒案件可以監外執行嗎?

犯罪人因觸犯刑法被依法審判收監之後如果想提前出獄,可以考慮多立功從而符合減刑的的條件。另外,如果犯罪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還可以申請監外執行。但是這些規定是否適用於販毒案件,或者說販毒案件可以監外執行嗎?小編爲大家總結了如下相關法律知識。

一、販毒案件的犯罪人監外執行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監外執行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只要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條件,就可以申請暫於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嚴重疾病不能是自殘自傷的罪犯,而且如果保外就醫時可能有社會危險性,則不得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此外,對於第一種情況,即罪犯犯有嚴重疾病的情況,需要由醫院開具證明檔案,此檔案的開具單位必須是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透過對這些證明檔案的審批透過,方可交予監外執行。當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因此,如果販毒案件的犯罪人符合上述條件依然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二、監外執行的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販毒案件可以監外執行嗎的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販毒案件的犯罪人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也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在得到批准之後只要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即可。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爲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