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法條及司法解釋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法條及司法解釋

毒品犯罪是嚴重危及人類安全的犯罪,同時也嚴重的擾亂了社會的管理秩序。爲了維護好社會秩序以及人們的生命安全,刑法有專門的條文對相應的行爲作了相關規定。本文就本罪的幾個方面作相應介紹。

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爲犯罪分子窩 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4.12.20 法發[1994]30號) 注:該司法解釋已失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佈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九批)的決定(發佈日期:2013年1月14日,實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廢止。

窩藏毒品、毒贓罪

根據《決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窩藏毒品、毒贓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而爲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