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走私販毒多少剋死刑?
1、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2、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嗎-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6、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販毒判死刑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三、未成年涉嫌販毒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不滿14週歲的不需要付刑事責任,年滿14週歲及以上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實在販毒案件當中,有的時候不見得犯罪嫌疑人是因爲販賣的毒品數量過大才被判處死刑的,除了考慮犯罪嫌疑人販賣的毒品數量之外,販毒情節也是量刑的參考依據,因爲有很多的販毒案件,其中存在着的暴力違法犯罪行爲也非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