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司法解釋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司法解釋

本罪是行爲人指明知是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情況下而非法種植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或者抗拒剷除的行爲。

根據《決定)}第六條的規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大麻、古柯樹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 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或者抗拒剷除的行爲。嚮明知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較大數量毒品原植物種子的,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論處。認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與製造毒品罪區別開來。前者是指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爲,後來是指將毒品原植物進行加工、提煉,製造毒品的行爲。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又以其爲原料製造毒品的,應當以製造毒品罪從重處罰。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又實施其他製造毒品行爲的,應當分別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和製造毒品罪,實行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6.6 法釋[2000]13號)

第五條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三萬株以上,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大”。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