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強迫他人吸毒罪怎麼判

一、犯強迫他人吸毒罪怎麼判

犯強迫他人吸毒罪怎麼判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二、強迫他人吸毒罪罪行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353條對此罪沒有規定“情節嚴重”作爲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並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都構成犯罪,應綜合全案的各種情況,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可給予行政治安處罰

2、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強迫他人吸毒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本同,所明顯的區別在於客觀表現上的不同,前者爲採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性的手段,後者則是用引誘、教唆、欺騙等手段。此外,從犯罪對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脅迫下違心地吸毒,後者在引誘、教唆、欺騙下,由不願到情願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嚴格加以區分,不能造成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問題。

如果行爲人對同一個同時實施了強迫、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後果,應擇一重罪處罰,定強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爲人對不同的人分別採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則分別構成兩個罪名,應予以數罪併罰。

司法實踐中, 犯罪嫌疑人違背吸毒人員意志,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吸毒人員吸毒的,仍構成強迫他人吸毒罪。不論強迫何種人員吸毒,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均造成了侵害。而對於他人的身體健康來說,雖然吸毒人員主動吸食毒品已經對其自身的身體健康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這不能成爲別人強迫被害人損害其身體健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