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的死刑標準是怎樣的

販毒的死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中的有關規定,對於販賣的行爲無論涉毒數量多少都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對販毒行爲最高可以判處死刑。那麼販毒的死刑標準是怎樣的呢?什麼情況下才會對行爲人判處死刑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種類不同而異,達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嗎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8、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屬偶犯、從犯、或者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的,也可以不判處死刑。

相關知識:販賣毒品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行爲,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

在上述十一種情況下,很有可能對行爲人判處死刑,但各位必須注意這裏是可以判處死刑,而不是應當判處死刑。如果行爲人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那麼就可以不判處死刑。但要是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話,就會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