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毒品犯罪線索是否可以舉報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毒品犯罪線索的,應該認定爲立功的表現,而不是舉報,經證實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毒品犯罪線索是否可以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