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判刑怎麼判?

走私毒品判刑怎麼判?

按照我國刑事法律規定,只要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任一行爲,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在司法實踐中,若犯走私毒品罪該怎麼判刑呢?走私毒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馬上一起來學習下。

一、刑法基本規定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毒品的範圍及毒品數量的計算原則】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走私毒品判刑怎麼判? 第2張

二、公安部《關於毒品案件立案標準的通知》

(一)、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按性質分別立案:

1.非法制造、販賣、運輸(含走私,下同)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論數量多少,原則上均應立案。

2.提供場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從中牟利的,以販賣毒品罪立案。

3.製造、販賣、運輸假毒品的,以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攜帶、郵寄、託運的,以運輸毒品罪立案。

5.私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當於生鴉片一兩)以上的,以製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立爲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販賣、運輸鴉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數量的假毒品的。

2.境內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結,入出國境販毒的。

3.組織販毒集團,長途販運、倒賣毒品的。

4.提供場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從中牟利,屢教不改的。

5.私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二千五百株(相當於生鴉片十兩)以上。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立爲特別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販賣、運輸鴉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裝販運、走私毒品的。

3.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並以暴力抗拒檢查或拒捕的。

4.組織或參與國際販毒集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

5.私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二萬五千株(相當於生鴉片一百兩)以上的。

以上各條所說的毒品數量“以上”都連本數在內。

上述立案標準從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試行。各地試行中出現的問題,望隨時報部。

走私毒品判刑怎麼判? 第3張

附件:關於毒品案件立案標準的說明

當前,販毒犯罪日趨猖獗,大量種植罌粟以及製造假毒品的案件也時有發生。由於現行法律規定不甚具體、明確,各地對有關法律理解不一,解釋的出入很大。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制定的《關於刑事偵查部門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毒品犯罪也沒有規定具體的立案標準。因此,各級公安部門在具體辦案時,難以區分罪與非罪,難以掌握犯罪輕重程度,影響了有效地打擊毒品犯罪活動。從嚴格執法的角度出發,公安機關有必要規定一個內部掌握的立案標準,以便有所遵循。

這個立案標準的起草,有以下一些考慮:

(一)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公安機關制訂的各類立案標準歷來是低於法院量刑標準的,這一立案標準也本着同樣的原則,參考了法院的實際量刑標準。

(二)關於一般案件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以及《海關法》的立法精神,凡有製造、販賣、運輸或走私毒品行爲的都認爲是犯罪。這是符合我國嚴格禁毒的一貫方針的,也同世界各國普遍嚴懲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因此,立案標準規定,凡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不論數量多少,原則上均作爲犯罪案件立案。

(三)關於重大案件和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標準。主要是根據立法上的定罪量刑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制販毒品犯罪分子判處死刑標準的司法解釋,還參考了各地制定的定罪量刑標準,並考慮到鴉片及其衍生物之間的數量比例,綜合各種情況後擬定的。

(四)製造、販賣、運輸假毒品立案偵查的,破案後查明系假毒品,而犯罪分子又明知其爲假毒品的,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有關罪名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以上就是我們對走私毒品罪如何判刑、走私毒品罪的立案標準所做的法律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另外,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以上刑事處罰僅僅只是法官量刑時的一個參考標準,具體還要看犯罪人是否爲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如果您對此還不瞭解,建議您儘早聯繫本站,我們將盡力維護您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