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吸毒者販毒有死刑嗎?

一、對於吸毒者販毒有死刑嗎?

對於吸毒者販毒有死刑嗎?

是有死刑的;

1、吸毒,雖然屬於違法行爲,但是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對於吸毒者的處罰治安管理方面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但此時要會強制進行解毒。

2、販毒,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毒是根據毒品的品種和數量來定罪量刑的,最高可判死刑。

二、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三、運用證據證明毒品的歸屬問題

販毒分子爲逃避打擊採取“人貨分離”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偵查人員查獲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認毒品歸其所有,也很難認定其歸屬,偵查人員必須運用證據證明毒品是其所藏。可以收集以下證據綜合認定是其所有:

1、對嫌疑人的可疑物品交專門的鑑定機構對是否爲毒品作出定性鑑定。

2、在行爲人身邊或身上特殊部位查獲毒品,毒品在行爲人的實際佔有和支配下卻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3、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獲毒品,同時有證據證明:房間鑰匙由其獨有;有住宿登記或租房協議,房主的證言證明其有使用權。

4、在其住處搜出天秤、手機、攜帶毒品的工具等。

5、從毒品或毒品的包裝物上檢出該人的指紋。由此可見,行爲人若辯稱毒品不屬自己所有,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做出合理解釋,否則凡能證明毒品在行爲人的實際佔有和支配下就可以推定毒品爲其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這一推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吸毒雖說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一般不會構成犯罪,但對於吸毒者進和販毒的話,那麼性質就會不一樣了,這種行爲就會被判有期徒刑,重者還會高達死刑,所以,不合法的產品我們千萬不要碰不然就會讓自己承擔法律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