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單位吊銷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單位犯罪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與其他的民事主體的犯罪行爲不同,此時受害羣體一般是比較廣的,故而此時一般會透過向司法機關起訴的方式,解決糾紛案件,我國刑事法律,關於單位犯罪單位吊銷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單位犯罪單位吊銷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單位犯罪單位吊銷的法律責任:

(一)未追訴犯罪單位是否合法

根據2001年1月《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於應當認定爲單位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只作爲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及時與檢察機關協商,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如檢察機關不補充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依法審理,對被起訴的自然人根據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並應引用刑法分則關於單位犯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負刑事責任的有關條款。”2002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覆》,“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爲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

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宣告破產四種事由中,吊銷營業執照僅限制了單位繼續經營,法人並未消滅。最高檢的批覆將上述四種情況均作爲不再追訴的前提條件在理論界尚有不同看法。但司法實踐必須要執行上述檔案,本案檢察院和法院的做法有法律依據。

(二)不再追訴是否意味着單位逃脫了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對於單位犯罪採用了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是其承擔刑事責任的形式之一,對相關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是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形式之二。單位本身並不具有意識和意志,單位犯罪是由具體的自然人組成的單位決策機構按照單位決策程序共同決定,或者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單位的名義做出決定。相關責任人受到刑罰並非基於自然人犯罪或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而是自然人作爲單位犯罪意志過錯責任的承擔者,代單位接受其本身無法承擔之具有人身性質的刑事責任。因此,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對於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犯罪,僅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這些相關責任人員是單位決策機構的核心成員,代表着單位意志,對這些責任人的處罰也是對單位意志層的處罰。所以,司法機關不再追訴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並不代表犯罪單位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就逃避制裁。

一般不需要再對相關的案件承擔責任,這是由於單位在成立之後,就是獨立與設立者的存在,其需要以自己獨立的財產,承擔司法責任,故而此時民事主體的權益不能得到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