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從輕處罰的情況是什麼?

很多經濟類犯罪中,都有單位犯罪的影子,比如集資詐騙、非法制造票據、行賄犯罪等。對於單位犯罪,我國普遍採取雙罰制,對單位判處一定罰金,並追究直接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同自然人犯罪一樣,法院也可以對單位從輕處罰。那麼,單位犯罪從輕處罰的情況是什麼?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單位犯罪從輕處罰的情況是什麼?

一、單位犯罪從輕處罰的情況是什麼?

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單位犯罪也不例外。單位自首,主要表現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帶頭自首上面。對單位犯罪自首的從輕處罰也可分爲對單位的從輕處罰和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從輕處罰兩個方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自首情節,對單位判處罰金的,透過酌情減少或允許分期繳納來體現;對直接責任人員,則比照自然人犯罪自首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就是“老總”自首的,通常就認定單位具有自首情節,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單位犯罪的特徵是什麼?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爲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爲輔。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透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爲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爲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爲,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爲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機制是什麼?

關於單位犯罪的處罰,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單罰制與雙罰制之分。單罰制,又稱爲代罰制或者轉嫁制,指在單位犯罪中只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或者只處罰單位本身。總之,在單位與個人之間只處罰其中之一。雙罰制,又稱爲兩罰制,指在單位犯罪中,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中的個人。

綜上所述,在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人起到了帶頭作用,其承擔主要責任。如果其帶頭主動承認犯罪事實,並積極的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法院可以考慮對單位犯罪從輕處罰,主要表現是減少罰金的數額,並在量刑上面對直接負責人給予減免。如果犯罪情節輕微,還可能免於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