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有沒有單位犯罪?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盜竊有沒有單位犯罪?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外出逛街時總會小心看住自己的手機錢包。因爲小偷的無處不在,我們總是小心翼翼的保護着自己的財務。那麼關於盜竊罪刑法是怎麼判定的呢?那麼盜竊有沒有單位犯罪呢?小編都會在這篇文章中爲大家解答。

一、盜竊罪

一般盜竊罪以涉案金額定罪處罰,達到盜竊罪中“數額較大”標準,依法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治安案件處罰。因各省市對盜竊罪立案量刑標準不同,請再查詢犯罪地標準參考。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 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單位盜竊罪

1979年刑法未規定單位犯罪。

199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內蒙古自治區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的請示批覆規定:“單位組織實施盜竊,獲取財產歸單位所有,數額巨大,情節惡劣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責任人員按盜竊罪依法批捕,起訴。”

1997年刑法經過修訂,將單位犯罪從自然人犯罪中分離,但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爲盜竊罪的主體。

2002年8月13日公佈並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委會第112次會議透過的《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爲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指出:“近來,一些省人民檢察院就單位有關人員爲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爲如何適用法律問題向我院請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批覆如下: 單位有關人員爲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最後,對於盜竊有沒有單位犯罪這個問題,小編認爲是沒有的。盜竊罪的主體必須追究到個人,然後再按照上面所說的盜竊罪的量刑標準進行定罪。希望大家在遇到盜竊時不要慌張,首先保護好自己的人生安全再視情況來定處理辦法。也希望大家能夠遠離犯罪,切記不可幹違法犯罪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