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廳國家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二、國家賠償範圍:
(一)行政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二)刑事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嚴刑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立案偵查刑事案件,在偵查期間,可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是由於每個沒有確定爲犯罪分子的公民都是有人身自由的,故此在拘留、逮捕時需要拿出拘留證、逮捕證,且不管是拘留還是逮捕後的羈押都是有時間限制的,若是違反這些規定,公安機關可能需要承擔支付國家賠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