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法的原則包括哪些?
1、懲罰性原則。指賠償額度標準對侵害主體應具有懲罰性。侵權主體除向受害人補足其實際損失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額外的費用,這種額外的費用實際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帶有懲罰的性質。
2、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以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爲限。即支付賠償費用是爲了使受害人恢復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狀態。
3、慰撫性原則。這一原則認爲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徵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徵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範圍之內,雖應儘可能予以賠償,但並不一定要進行完全充分的彌補。
二、國家刑事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三、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的機關?
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綜上所述,在國家賠償案件中,國家機關是賠償責任主體,我國爲了更好的維護公民利益,出臺了國家賠償法,其中國家賠償法的原則有補償性、懲罰性等。國家賠償可以分爲行政賠償及刑事賠償範圍,對於人身自由賠償的標準按照天數計算,基數國家每年都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