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國家賠償委員會是指什麼

我國的國家賠償委員會是指什麼

我國關於國家賠償相關的法律法規當中的漏洞,立法人員其實也在儘量的透過其他方式來彌補,比如說專門成立的國家賠償委員會。很明顯的,國家賠償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就是要負責審理有關提出國家賠償的這些案件,如果您在生活當中,因爲某些特定的原因要提起國家賠償的話,不妨先和小編來了解一下,我國的國家賠償委員會是指什麼?

一、我國的國家賠償委員會是指什麼?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由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應當爲單數。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審理司法賠償案件的審判組織,負責處理有關刑事賠償、以及因法院審理民事、行政案件而引起的賠償案件,但不負責處理行政賠償案件,因而又稱爲司法賠償委員會。

二、在我國申請國家賠償是哪個部門?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爲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爲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三、賠償義務機關如何認定

誰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後處理誰來賠

公安機關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後,檢察機關又採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對公民採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後,審判機關曾作出有罪判決的,在公民最終確定無罪的情形下,由誰作爲賠償義務機關,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

爲了方便賠償請求人申請刑事賠償,規範刑事賠償處理程序,《司法解釋》明確採取賠償義務機關後置設定方式,即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後處理的國家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如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後又採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又如對公民採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後,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

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賠償義務機關以公民存在故意虛僞供述、僞造其他有罪證據或自傷、自殘等行爲爲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其實所謂的國家賠償委員會確切的來說就是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委員會是指我國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依法設立的,有三名以上的審判員組成,其工作職責就是負責關於刑事賠償,或者因爲行政案件而引起的賠償請求。涉及到國家賠償的這種事情,大家不能僅僅依靠所瞭解的這些法律常識,還是應該依靠專業的律師爭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