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精神賠償是否存在?

國家賠償法精神賠償是否存在?

法律的不斷完善,以至於國家賠償這個法律出臺,也正因爲有這個法律的存在,以至於保障了公民們的生活。然而國家賠償法精神賠償是否存在,這個問題在人們心目中留下了一個疑問。接下來就爲大家介紹國家賠償法中是否存在精神賠償這個說法,希望能幫助到大家瞭解更多有關這個問題的知識。

一、什麼是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爲每日219.72元。

二、國家賠償法是否存在精神賠償?

國家賠償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1、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2、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什麼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由此可見,國家賠償法精神賠償是否存在,這個問題就顯而易見了,精神賠償是存在的。然而這條新規矩是後來修改進去的,就是因爲政府對法律的不斷完善,才能讓我們擁有這樣的權利,去維護自己。值得一提的是,對個人的罰款在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數額爲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希望這篇文章能給大家帶來方便,並能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