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個單位受理國家賠償案件

哪個單位受理國家賠償案件

大陸法系國家往往將國家賠償法歸在行政法這一學科門類下。一國國家行政法的完善與否對其人權保障法制建設都產生重要影響。當公民面對強大的國家公權力時時往往顯得十分脆弱。實踐中行政機關在爲一些行政行爲是難免出現偏差,這種偏差將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極大的危害。那麼當損害發生時哪個單位受理國家賠償案件呢?

1、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因違法造成損害,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適用什麼程序規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2、國家賠償採用什麼方式進行賠償?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3、對侵犯公民人身權的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4)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5)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造成的損害應當如何處理?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行爲時一定要嚴格參照法律法規及強制性規定,以免做出不符合實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爲。公民在受到公權力侵害時按照上文所說的具體哪個單位受理國家賠償案件維權即可。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行政庭,在法院判處行政單位行政行爲不合法後,便可啓動國家賠償程序對公民進行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