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金2021年執行的標準是多少

國家賠償金2021年執行的標準是多少

一、國家賠償金執行的標準是多少?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爲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方式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方式有如下幾個種類:

1、違法實施罰款、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稅款的,返還財產;

2、違法實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造成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4、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5、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雖然現在我國社會各行各業的發展都已經進入到了一個相對平緩的局面中,但只要是大數據顯示全體民衆的人均收入水平屬於上漲的狀態,那國家賠償金執行的標準也不可能永遠都是停滯不前的。當國家賠償的申請被受理並且支援了申請人的請求,直接按照國家賠償法計算賠償標準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