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法中規定國家賠償的基本框架是什麼?

賠償法中規定國家賠償的基本框架是什麼?

國家賠償的基本框架規定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1.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7)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2.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於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3.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

對於國家賠償基本框架首先是必須是要在國家的行政人員在執法或者調查過程損害到了相關人員應該獲得的權利,造成其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失,這樣受害者可以向國家要求相關的賠償,不過對於這類事件必須要有相關證據才能的得到相關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