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職務性標準是什麼?

國家賠償職務性標準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職務性標準標準是什麼?

國家賠償職務性標準實際上就是國家賠償構成要件其中之一的職務行爲,而在我國,這一構成要件是指國家只對侵權主體實施的執行職務的行爲承擔賠償責任,即致害行爲必須是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爲。所謂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或不履行其職責和義務的行爲。“執行職務”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它既包括行使權力的行爲和非權力行爲,也包括法律行爲和事實行爲,還包括作爲和不作爲行爲。

對此,理論上有兩種標準:

1.實質內容理論,又稱主觀標準說。該理論主張採用主觀標準即行爲人的主觀意思表示判斷行爲的性質,至於應當以何人的意思表示爲準,又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判斷某一行爲是否爲職務行爲,應當以國家機關(僱用人)的意思表示爲準,工作人員(受僱人)必須執行國家機關命令委託的事項,凡超出委託命令範圍的,均不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爲,但國家機關事中或事後追認的,亦可認定爲執行職務的行爲。另一種觀點認爲,執行職務的範圍,應當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意思表示爲準,只要實施該行爲的目的是爲了國家機關的利益,那麼該行爲就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爲。如果工作人員是爲了自己的利益而實施的行爲,就不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爲。很顯然,主觀標準在國家賠償領域有兩個缺陷:其一,以國家機關的意思表示判斷某一行爲的性質,容易導致國家機關以未委託命令爲由推卸其責任,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其二,以工作人員的意思表示爲準,又難以確定公私利益交織情況下行爲的性質,容易擴大國家賠償責任的範圍。

2.外表形式理論,又稱客觀標準說。該理論主張,執行職務的範圍應當以社會觀念爲準,凡在客觀上、外形上可視爲社會觀念所稱的“職務範圍”,或者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員是在執行職務,或客觀上足以認爲其與執行職務有關的,不論行爲者意思表示如何,其行爲均可認定是執行職務行爲。客觀標準雖然比較抽象和籠統,但有利於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而,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也採用了類似標準。

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界定“執行職務行爲”和“非執行職務行爲”時採用了類似“外表形式理論”的“與行使職權有關論”(簡稱“有關論”)。所謂“有關論”,是指凡與執行職務、行使職權有關的行爲,只要符合其他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國家就應當對該行爲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第5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國家賠償法第15、16條關於刑事賠償的規定也有相同的內容。

當然,“有關論”和“外表形式理論”一樣,仍然過於抽象,而且具有很大的隨意性。爲了準確地判斷某一行爲是否屬於執行職務行爲,還必須根據上述理論結合-一些具體標準進行。這些具體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法律 教育 網

第一,職權標準。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的行爲都是執行職務行爲,無論該行爲合法與否。即使是超越職權行爲、濫用職權行爲,也都是建立在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享有職權基礎上的行爲,不可能由普通人實施。所以,行爲人是否享有職權是判斷行爲性質的重要標準。

第二,時空標準。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空間範圍內的行爲通常是執行職務行爲。因爲國家機關的職權是有明顯界限和範圍的法定職權,具有很強的時空性,超出時空範圍的行爲通常就不是執行職務行爲。例如,上海的工商管理人員到北京農貿市場收取管理費或給予罰款的行爲,如果按照職權標準,仍然是職權行爲,但由於其行爲已超出時空範圍,所以不能視爲執行職務行爲。警察在休假期間與鄰居發生糾紛毆人致傷的行爲也不是執行職務的行爲。根據時空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地點實施的行爲大多爲執行職務的行爲,工作時間和地點以外的行爲通常是個人行爲。但是,時空條件並不是構成執行職務行爲的充要條件,對於特殊的主體,如警察,即使下班後在非工作地點實施的某些行爲仍然構成職務行爲。

第三,名義標準。通常情況下,凡是以國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爲都是執行職務行爲。例如,公務人員着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佈代表的機關所實施的行爲一般都是執行職務行爲。公務人員以個人名義和身份實施的行爲則是個人行爲,而不是執行職務的行爲。當然,特殊公務人員(便衣警察、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另當別論。

第四,目的標準。執行職務的行爲通常是爲了實現法定職責和義務而爲的行爲,其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而非公務人員的個人利益。所以,即使符合上述三個標準的行爲,也未必都是執行職務行爲。例如,鄉政府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以國家公務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到農民家檢查計劃生育工作時,順手拿走農民的一塊手錶戴在自己手上的行爲,雖然符合職權標準、時空標準和名義標準,但是,該行爲的目的與公共利益毫無關係,其行爲既非行政機關希望達到的結果,也不是爲了達到行政目的所必需或不可避免產生的,完全是爲了達到公務人員個人目的而爲的,所以,不是執行職務的行爲。

當然,區分執行職務行爲與非執行職務行爲的標準不是單一孤立的,而是綜合的。判斷某一行爲是否爲職務行爲,必須綜合上述標準予以分析判斷。

綜上所述,公民如果認爲自己所受的侵害來自於國家首先就必須認定是代表國家機關的人員還是個人做出的,如果的確是職務行爲所引發的侵害就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但是如果是機關職員的私人行爲就不滿足申請賠償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