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國家賠償多少?

冤案國家賠償多少?

根據司法實踐,可以知道,國家賠償的案件在司法審理中,只涉及到行政和刑事兩種類型的案件,冤假錯案是由於檢察院在審理案件中,或沒有掌握確切的證據,或沒有掌握法律規範所導致的,此時,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具體來說,冤案國家賠償多少?

一、冤案國家賠償多少?

1、按照《國家賠償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除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也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最高5倍)賠償誤工費。另外,致使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須支付殘疾賠償金,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受害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者,應支付生活費。致使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也應支付生活費。

3、在符合刑事賠償條件的情形中,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賠償標準並沒有具體規定。據當年代理張氏叔侄案的律師介紹,法院系統內部有個不成文的規定,即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不超過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額的50%,且最高賠付金額不可能超過30萬。

根據《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分爲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

刑事賠償: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情形的,受害人也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陳滿、宋爭光有權爭取的國家賠償屬於後者。

行政賠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然而,冤案國家賠償最多的是誰呢?就是那些受害的老百姓。

二、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一)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後,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爲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範相牴觸的。

(二)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願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於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範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範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三)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爲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佔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爲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於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採用金錢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意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冤案國家賠償多少是根據已經給公民造成的損害來加以確定的,雖然民事主體的權益在受到侵害之後,若不提其賠償請求,一般司法機關是不會主動啓動賠償程序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