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國家賠償的特徵是什麼?

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是:"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於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涉外國家賠償的特徵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具有下列特徵:

1、國家賠償法具有系統的法典形式,而民事侵權賠償法通常沒有專門的法典形式,一般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

2、國家賠償法綜合性很強,既包括大量的實體規則,如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國家賠償的範圍和方式等,又包含賠償的程序規則,如賠償的先行決定程序、賠償的訴訟程序和其他程序等,是集實體法規範與程序法規範寓於一體的法律部門,而民事侵權賠償法則內容比較單一,只涉及實體內容,屬於實體法規範。

3、國家賠償法的調整對象是因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形成國家職務侵權賠償關係,涉及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與兼顧;而民事侵權賠償法的調整對象是與國家權力的運用無關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在保護被侵權人時一般不考慮與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職能的正常行使相協調的問題。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在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經常會碰到一些不公平的對待,比如說被誤捉或者是受到一些不公正的處罰等等。這些情況都會成爲我們投訴行政機關的原因。強制性是是最重要的特徵。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聽到很多的賠償,比如說在交通事故中的醫療賠償,營養費賠償等等,但是一般都是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問題,但是還涉及一種就是個人和國家之間,尤其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外的以及國家和國家之間的賠償的規定等,避免出現自己的權益無法保護或者是國家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