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團隊經理該怎樣自保

第一,員工在明知實際控制人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還提供幫助行爲,也從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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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辦案人員可能對法律規定理解錯誤。

由於當前非法集資案中,平臺很多是實際控制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或者雖然是合法設立,但後來是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以自然人(實際控制人及部分員工)共同犯罪犯罪論處,所以除了可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其他員工也可能在被追究責任的範圍之內。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